一、法定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第七条:“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二、申请条件
(一)有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其审查同意(国家规定直接登记的除外);
(二)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单位会员(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个人、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三)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六)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符合条件的活动资金;
(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申报材料
(一)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表(由民政局出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才能准备以下资料);
(二)发起人或单位成立社团筹备组的申请(直接登记的向民政局申请,非直接登记的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
(三)业务主管单位对成立社团筹备组的批复(直接登记的除外);
(四)社团章程(草案,必须按范本拟写);
(五)3万元以上验资报告(必须由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
(六)办公场地使用权证明(必须出具房产证复印件或房产证复印件和租赁合同);
(七)社团经费来源及使用管理办法;
(八)社团拟任领导成员名单;
(九)社团理事会拟任理事名单;
(十)社团监事会名单
(十一)社团个人会员名单;
(十二)社团团体会员名单;
(十三)办公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情况说明;
(十四)筹备成立社团申请表;
(十五)社团法人登记表;
(十六)社团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十七)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八)社团筹备组向市民政局的关于成立社团的请示;
(十九)社会团体自律承诺书;
(二十)副县级以上干部兼任社团秘书长及以上职务,需有组织部的批文。
(二十一)业务主管单位向市民政局的关于成立社团的意见或函(直接登记的除外)。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到资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二)经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受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三)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
(四)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到资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无。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资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028)26110203
资阳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028)26110753
(二)网上办事大厅
资阳市政务服务中心:
(三)投诉电话
资阳市民政局:(028)26110768
十、注意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