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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2013/10/28 15:01:57     浏览:39276   分享到微信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
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各扩权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2〕163号)精神,从2012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经省政府批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
二、对在乡老复员军人(是指在1937年7月7日至1954年10月31日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60元,使我省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定期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585元(其中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的定期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630元)。增加补助所需资金,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对成都市每人每月增加52.5元;对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达州、雅安、巴中、广安、眉山、资阳市每人每月增加53元;对阿坝、甘孜、凉山州和扩权县(市)每人每月增加53.5元;对省本级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三、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使我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315元。增加补助所需资金,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对成都市每人每月增加29.75元;对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达州、雅安、巴中、广安、眉山、资阳市每人每月增加30.1元;对阿坝、甘孜、凉山州和扩权县(市)每人每月增加30.45元;对省本级每人每月增加35元。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达到每人每月285元。增加补助所需资金,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对成都市每人每月增加29.75元;对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达州、雅安、巴中、广安、眉山、资阳市每人每月增加30.1元;对阿坝、甘孜、凉山州和扩权县(市)每人每月增加30.45元;对省本级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达到每人每月285元。增加补助所需资金,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对成都市每人每月增加29.75元;对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广元、遂宁、内江、乐山、南充、宜宾、达州、雅安、巴中、广安、眉山、资阳市每人每月增加30.1元;对阿坝、甘孜、凉山州和扩权县(市)每人每月增加30.45元;对省本级每人每月增加35元。
六、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补贴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455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95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15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标准发给补贴。中央和省各按50%安排补贴资金。
七、市(州)、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落实本级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12年12月21日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37940
因公
36740
因病
35540
二级
因战
34330
因公
32530
因病
31310
三级
因战
30120
因公
28310
因病
26510
四级
因战
24690
因公
22290
因病
20480
五级
因战
19290
因公
16860
因病
15660
六级
因战
15070
因公
14260
因病
12050
七级
因战
11450
因公
10240
八级
因战
7230
因公
6620
九级
因战
6010
因公
4820
十级
因战
4220
因公
3610

 
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12050
10340
9730
农村
6930
6620
6340

 
 
附件3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26300
26300
11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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