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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政策解读
2020/3/27 9:52:35     浏览:10487   分享到微信

                                                         临时救助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二、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主要有哪些?

(一)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接受教育(国内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特困供养人员;

(四)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人;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三、临时救助的方式有哪些?

(一)发放救助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及时转介提供帮扶。

、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方式有哪些?

(一)依申请受理。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申请人具有本地户籍或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条件以外的(或未持有当地居住证、但在当地实际居住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及时发现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五、临时救助申请材料包括哪些?

临时救助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书,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临时救助申请书;

(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四)家庭(个人)遭遇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以及家庭成员(个人)接受教育(国内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等基本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当即受理并登记;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六、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调查人员(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的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参加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签字,同时应将调查核实材料送申请人签注意见。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5天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5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因有疑问或有异议需组织再次调查核实的,可适当延长时间作出审批决定。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七、临时救助中规定的紧急程序是指什么?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八、临时救助的标准是多少?

统筹考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分类分档确定救助标准。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根据临时救助对象急难程度及持续状况,按照当地月低保标准1-3倍和符合条件的人数计算一次性给予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人均救助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6倍。实物标准参照救助金折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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